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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地区船舶登记事项           
扬州地区船舶登记事项
副标题:
作者:洪金文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1

一、船舶名称申请核准

实施机关:扬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光租外国籍船舶承租人

具备条件:1、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2、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5、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6、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提交材料:1、船舶名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属企业单位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2)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定机构核发的身份证明文书;

3)属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不得为临时的)的复印件并同时查验正本。

3、如委托合法代理人代办的,还须提交合法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同时查验正本以及委托书正本;

4、相关证明文件:

1)新建船舶:建造合同;

2)购买取得船舶:船舶买卖合同或购船发票;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船舶: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光租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合同;

5)船舶名称变更:船舶名称变更的书面理由,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如该船系共有,应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更名的文书;如该船设有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及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更名的文书)。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条

2、《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字[2000]425号)

3、《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字[2003]276号)

办结期限: 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收费标准: 核准不收费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

实施机关:扬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海事行政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提交材料: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7、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1、船舶技术资料;

125吋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13、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审查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3、《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4、《关于发布<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字[2001]358号)

5、《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字[2003]276号)

6、《关于修改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字[2004]389号)

7、《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91号)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登记费以200元为基数(未满50净吨的,100元为基数),每增加1净吨加收1,超过1万净吨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拖轮按每千瓦0.5元计收。

 

三、船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扬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2、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5、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6、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提交材料: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必要时);

3、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影印件(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

4、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影印件;

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8、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关于发布<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字[2001]358号)

6、《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字[2003]276号)

7、《关于修改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字[2004]389号)

8、《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91号)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籍证书工本费:正本100,副本每本25元。

四、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扬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1.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提交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新造船舶);

2、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及其影印件;

4、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影印件;

7、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影印件(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9、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10、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关于发布<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字[2001]358号)

6、《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字[2003]276号)

7、《关于修改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字[2004]389号)

8、《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91号)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1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1000净吨及以上船舶400元;

2、国籍证书费工本费:正本100,副本每本25元。

 

五、光船租赁登记

实施机关:扬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 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海事行政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租赁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

提交材料: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5、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6、光租租赁合同;

7、船舶所有人(或抵押人)告知承租人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8、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技术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0、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

4、《关于发布<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字[2001]358号)

5、《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字[2003]276号)

6、《关于修改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字[2004]389号)

7、《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91号)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将光租情况录入所有权证书,核发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照光船租赁总额1‰计收

六、船舶抵押权登记

实施机关:扬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

具备条件: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提交材料: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6、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7、告知承租人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关于发布<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字[2001]358号)

4、《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字[2003]276号)

5、《关于修改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字[2004]389号)

6、《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91号)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船舶抵押额的0.5‰收取登记费

七、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实施机关:扬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标志没有重复。

提交材料: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一式二份);

2、标准设计图纸一式五份;

3、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废钢船登记

实施机关:扬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3、已办理注销手续。

提交材料:1、废钢船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进口许可文书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6、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关于发布<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字[2001]358号)

4、《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字[2003]276号)

5、《关于修改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字[2004]389号)

6、《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91号)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废钢船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每艘次100

九、船舶变更登记

实施机关:扬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 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受理

申 请 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提交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的文书(必要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

4、《关于发布<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字[2001]358号)

5、《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字[2003]276号)

6、《关于修改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字[2004]389号)

7、《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91号)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并说明书面原因。

收费标准: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

十、船舶注销登记

实施机关:扬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受理

申 请 人: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提交材料:1、所有权注销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

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6)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抵押权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合法证明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4、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6)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

4、《关于发布<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字[2001]358号)

5、《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字[2003]276号)

6、《关于修改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字[2004]389号)

7、《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91号)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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