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捷通关
便捷通关是海关总署、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为适应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和海关监管要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其产品出口,给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的有关审批和海关监管提供的简便措施,包括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速转关、上门验放、加急通关、担保验放及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七项便捷措施。
l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管理办法》
l 办事程序
申请程序 第一步:企业应如实填写《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可向海关或外经贸部门索取。以下简称《备案审批表》)一式5份,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后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步:企业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报请核定企业申请条件,负责核定的外经贸委(厅、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批准时应在一式5份《备案审批表》相应栏中加盖公章。 第三步:企业向其主管直属海关报请核准所适用的通关便捷程序,负责核准的主管直属海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批准时应在一式5份《备案审批表》相应栏中加盖公章。同时加盖有外经贸委(厅、局)和直属海关公章的《备案审批表》1份发给企业,2份分别报送海关总署和外经贸部,2份分别由外经贸委(厅、局)和直属海关存档。 第四步:企业与主管直属海关签订一份《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可向海关或外经贸部门索取,以下简称《责任担保书》)。《责任担保书》由海关总署规定统一格式及基本内容,并可按海关监管或企业经营的特殊需要补充具体的规定。《责任担保书》一式5份,责任双方各1份,2份报海关总署和外经贸部备案,1份存档。 第五步:直属海关负责将同时加盖有外经贸委(厅、局)和直属海关公章的《备案审批表》连同责任3方签订的《责任担保书》复印件1份分别报送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备案。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对《备案审批表》及《总担保书》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备案审批表》及《责任担保书》后10天内要求直属海关延期实施或撤消《备案审批表》,或者修改《责任担保书》。逾期没有提出异议,《备案审批表》及《总担保书》即予生效。
具体操作程序
预归类、预审价、预先确定原产地
便捷通关企业可按海关有关规定,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前,向南京海关申请预先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或者原产地。 南京海关预先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或者原产地的决定,在南京关区内有效。 便捷通关企业经常在其他海关通关的进出口的货物,需预先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或者原产地的,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四十三条关于“行政裁定”制度的规定,申请海关总署作出《行政裁定》,在全国海关适用。南京海关将予以协助。
提前报关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出口货物,便捷通关企业可适用提前报关的简便通关程序: (一)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 (二)能够确定该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申报项目。 便捷通关企业提前办理报关手续并递交有关单证,并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在货物运抵后向海关通关现场直接办理验放手续。
联网报关
便捷通关企业可应用中国电子口岸平台,在乙方办公地点向海关办理正式报关手续。海关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无误后发送电子回执,通知便捷通关企业向海关监管现场办理交单审核及货物验放手续。
加急通关
海关对便捷通关企业进出口货物实行优先审核、优先办理验放手续。便捷通关企业可以在海关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提前预约联系海关监管现场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通关手续。
快速转关
除国家指定进出口口岸的货物外,应便捷通关企业的请求,可在境内不同口岸进出口的货物,海关优先办理快速转关运输手续。
上门验放
对海关确定需要查验,但又不便在海关通关现场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可应便捷通关企业的请求,派员到企业所在地结合装卸或者生产环节实施查验。
担保验放
除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外,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缴清税费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便捷通关企业可以凭本担保书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向海关申请先行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l 办事对象义务
便捷通关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半年内无走私、违规情事,并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因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2、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生产,且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另行下发);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在海关注册; 4、本企业年出口额(包括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达到一定数量。
撤消与终止
《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在海关及企业任何一方提出终止或撤消前长期有效。企业违反海关规定的,南京海关有权暂停或撤消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的资格。企业再次申请,须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对获准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企业,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查。如发现有走私违法行为的,海关将撤消其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资格,并在半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申请。
l 办事机构义务
1、通关管理处对企业的便捷通关申请进行审核。
2、通关业务现场对企业进行接单、征收税费、验放以及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等相关操作。
l 办事机构
南京海关通关管理处 南京海关各隶属海关及办事处 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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